内战后,联邦最高法院对“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解释有所变化,但“特权与豁免权”并不包括所有权利的观点延续下来。直到今天,这种观念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自1948年的图默案以来还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由于联邦最高法院从未否认各州在特定条件下区别对待外州人的权力,而且“特权与豁免权”的具体内容始终也没有得到清晰明确的界定,[41]这就为各州有保留地执行“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留下了余地,也使得涉及此条款的冲突接连不断。总体而言,有关“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争论主要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1.每个州的公民是否可以平等地享用任何其他州公民所共有的公共资源;2.外州的公民在税收方面是否能够得到平等对待;3.每个州的公民是否可以在其他州享有完全平等的就业机会。
下文以时间为序,对这几个方面适用“特权与豁免权”条款情况进行梳理。
(一)公共资源的使用与“特权与豁免权”条款
在各州公共资源的使用上,联邦法院最初认为一州公民对位于本州的公共资源拥有绝对的所有权,不必与外州公民共享。也就是说,外州公民不能以特权与豁免权为借口要求以与内州公民同等的身份分享这些财产。为该原则奠定基础的是1823年的“科菲尔德诉科里尔”案。此案背景如下:
新泽西州立法机关1820年通过的一条法律规定:任何外州人不得在新泽西州所属的河流、海湾和水域内采挖牡蛎,违者罚款50美元;外州居民也不得乘非本州居民所有的船只在该州河流、海湾和水域采挖牡蛎,违者罚款10美元,并没收船只;任何人都可以抓捕这种船只,并向当地法官报告。1821年5月15日,宾夕法尼亚州居民爱德华·科菲尔德(Edward Corfield)所拥有的一艘渔船“海勒姆”(Hiram)在新泽西州水域采挖牡蛎时被菲利普·赖斯(Philip Rice)所拥有的“独立”(Independence)号船上的水手捕获,并被卖掉。“海勒姆”号船长约翰·基恩(John Keen)随即向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赖斯,要求赔偿损失。基恩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地区法院的支持。后来,官司又打到联邦巡回法院。不过,此次诉讼改由“海勒姆”号船主科菲尔德做原告,被告则改为“独立”号船长丹尼尔·科里尔(Daniel Coryell),即“科菲尔德诉科里尔”。[42]
由华盛顿大法官主持的巡回法院决定忽略科菲尔德所提出的赔偿请求,转而论证新泽西州禁止外州公民在本州水域采挖牡蛎的规定是否违反联邦宪法的问题。在论证中,华盛顿法官认为,“特权与豁免权”条款并不能使外州公民自然地获得内州公民享有的所有排他性权利。在涉及公共财产的使用时,各州立法机关更无须将本州居民所享有的利益赋予所有的外州公民。水产养殖场,或由水覆盖的土地,和陆地一样,也是其所有者的私有财产,也应受到州法的保护,其他人不得随意侵犯。某州公民共有的公共财产,可以由该州公民依据本州法律共同享有。作为此类财产的共同占有者,该州公民对它们拥有排他性权利。除非得到了具有管辖权的州的批准或默认,外州公民无权享用该州公民的公共财产。
通过上述分析,联邦巡回法院裁定,不能将“特权与豁免权”条款解释为将一州公共财产的使用权也赋予了所有的外州公民,新泽西州公有土地上的牡蛎养殖场的采挖权只归该州公民,不必和外州公民共享。[43]
“科菲尔德诉科里尔”案以后,“各州公民所属的公共资源不必与外州公民分享”的观点被普遍接受。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中,联邦最高法院将此作为处理相关问题的指导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在1876年的“麦克里迪诉弗吉尼亚州”(McCready v. State of Virginia)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不仅支持弗吉尼亚州公民在本州境内受潮汐涨落影响的河流与河床中采挖和养殖牡蛎及其他贝类的专有权利,而且明确将这种权利归结为不受外州人侵犯的财产权;[44]1896年,在“吉尔诉康涅狄格州”(Geer v. Connecticut)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将上述原则引申到野生动物,认为康涅狄格州禁止将猎物运送到州外的规定是合乎宪法的;[45]1908年,在“哈得逊县水务公司诉麦卡特”(Hudson County Water Co. v. McCarter)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又将其应用到州内水资源,判定新泽西州限制将其境内江河湖泊里的水输送到外州使用的规定不违宪。[46]后两个判例争议的焦点并不是“特权与豁免权”条款的适用问题,但它们与前面的判例一样,都肯定了各州控制其境内公共资源的权力。
然而,自20世纪20、30年代起,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开始改变,认为各州管理和控制那些他们自称是“自己”财产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标志性的转折点是1948年的“图默诉威特塞尔”(Toomer V. Witsell)案。该案的起因是南卡罗来纳州为管理其领海内的捕虾业而制订的几条法律。其中的一条规定,在南卡罗来纳州领海内作业的每条外州人的捕虾船需交2500美元执照费,而南卡罗来纳州公民拥有的捕虾船只需交25美元。在推论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Fred Vinson)撰写的法院意见指出,与“麦克里迪诉弗吉尼亚州”不同,本案中涉及的不是内陆水域中固定在某一州的鱼,而是在大海中自由游动的虾。这些虾可以在各州的领海来回游动,只是暂时位于南卡罗来纳州领海内。据此,联邦最高法院得出结论,近海商业捕捞和其他普通职业一样,受“特权与豁免权”条款保护,南卡罗来纳州向外州公民强征歧视性执照费是违宪的。[47]
在“图默诉威特塞尔”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比较谨慎,只是强调了本案与原有判例的区别,并没有直接推翻此前尊重各州主权的判决。后来,随着联邦权力日渐加强和州主权明显衰落,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也发生了更明显的变化,开始完全抛弃各州对其境内公共资源拥有排他性权利的理论。在1977年审理“道格拉斯诉海岸水产品公司”(Douglas v. Seacoast Products, Inc.)案时,联邦最高法院判定,联邦法令具有优先权,一州在控制其州内资源时不能妨碍联邦政府适当地行使其权利;[48]在1979年的“休斯诉俄克拉荷马州”(Hughes v. Oklahoma)和1982年的“思鲍黑斯诉内布拉斯加州”(Sporhase v. Nebraska)中,联邦最高法院又依据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推翻了“吉尔诉康涅狄格州”案和“哈得逊县水务公司诉麦卡特”案的判决。此后,主张各州对其境内野生动物和其他自然资源拥有绝对所有权的意见事实上已经不复存在。[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