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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型犯罪的情境预防

  

  二、情境预防的出现:古典主义犯罪学的回归


  

  (一)古典犯罪学派与近代预防理论


  

  自从欧洲启蒙时代以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就更为强调人作为土体的特性以及主体性的解放。可以说,现代化的国家和市场的形成与此息息相关,而强调主体性所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也在当下有所显现。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当下出现的问题(包括上述的有关表现型犯罪的出现和蔓延的情况)而否认启蒙时代的重要意义。没有人作为主体的解放,也不会有各种民主和宪政制度的创制,而人类的生活仍将可能出在自我束缚和禁闭的状态。面对当下出现的问题,尤其是本文所关注的关于如何预防表现型犯罪的问题,笔者认为古典启蒙思想依旧为其找到了答案。而笔者所提倡的情境预防的概念与古典学派的思想也有着丝丝入扣的关系。


  

  古典犯罪学派可以说是在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变革着旧有的有关犯罪与刑罚的理论并确立了一系列影响至今思想。古典犯罪学派反对对于犯罪过度的惩罚、反对不人道的刑罚方式,他们提倡对于犯罪的惩罚要适度。


  

  而在此基础上,以贝卡利亚为首的古典犯罪学派又进一步提出了犯罪预防的观念以及其与刑罚的关系。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残酷性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的宗旨相违背的有害结果。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罚之间保持实质的对应关系。因为无论暴政多么殚精竭虑地烦心新刑罚的花样,但刑罚终究超越不了人类器官和感觉的限度。一旦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有害和更凶残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重的刑罚以作为相应的预防手段。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还是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一种对于人性来说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绝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或者必须改变,或者导致犯罪不受处罚。[4]


  

  在犯罪预防领域,依据古典主义犯罪学派的观点,刑罚不应当被视为一种强制或一个绝对的国家职权,而应当被理解为一种为“达到特定理想目的的社会控制工具。”因此,这一理想目的应当更多地通过理性的、更少地通过感性的方式去实现,而不是像古代统治模式那样。刑罚必然带来痛苦,因而它自身也是一种罪恶,所以只有当刑罚能实现对更大的恶的排除时,它才被认为是正当的。为达到这一目标,刑罚首先必须定位为一种威慑性的预防性的措施。[5]


  

  古典犯罪学派之所以对于惩罚的内涵做出如此的解释,不仅仅是由于注重对于人权以及人道主义的关注,其所提倡的犯罪预防理论也与古典学派的功利主义思想息息相关。正如陈兴良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贝卡里亚是一个人道主义者,但同时又是一个功利主义者。在一定意义上说,贝卡里亚的刑法理论具有相对的性质,贝卡里亚从人道主义出发,坚定地主张刑罚的缓和。当然,刑罚宽和的理由仍然是功利的。”[6]功利主义思想注重成本和效果的对应关系,承认人具有自由意志,并且进一步认为在自由意志控制下的社会人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功利主义的一句名言,“人们握有自由意志,他们受理性指引且本性自私。因此他们由于恐惧刑罚而受控制:如果刑罚带来的痛苦超过了犯罪所带来的快乐,人们会选择不去犯罪。”[7]


  

  古典犯罪学派依照这些假设,便提出了“心理享乐主义”的概念。其是指在人们采取行动之前已经对快乐与痛苦进行了计算,并且以计算得出的结论作为指导自己行为选择的标准。因此,古典主义犯罪学家建立了一种刑罚和犯罪预防的哲学,以及基于理性人的精确计算所采取的相关策略。虽然这一套基于功利计算的思想在当时并没有付诸于实践的可能条件和环境,但是古典犯罪学派所提出了有关预防犯罪的主张却得以成为有着持久影响力的学说。


  

  (二)情境预防——对于古典学派的传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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