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职责明确了,如何实施尚存在许多问题,急需通过实证研究加以解决。诸如,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名称、启动、由谁主持、参加人员、程序设计和适用排除的文书等等。总之,要改变过去传统的做法,增加透明度,在公开性、诉讼性上设计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为核心,实现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收集、审查、运用证据的标准作出了新规定和新要求。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规定不仅贯彻了“证据裁判原则”和对如何正确对待被告人口供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对证据的收集审查达到“确实、充分”的条件和标准也更加明确,为办案人员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法律标准。第一,收集审查证据全面客观要做到“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一是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二是要用证据认定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即证明、案件定罪与量刑事实都要做到全面客观;第二,坚持证据的合法性的基本属性,做到“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非法证据必须依法予以排除,凸现了“证据问题也属于程序问题”的价值取向,坚持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尤其要凸现庭审的功能与作用,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的调查与收集从传统的破案功能转向定罪功能,不仅“破得了”,还要“定得了”,检察机关要以此为标准引导侦查,而且还要做到“诉得出,定得了”,要以庭审为标准,这是“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基本要求;第三,对全案证据的收集、审查,要做到“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即收集、审查证据和对全案事实的认定必须排除合理怀疑,排除证据前后不一和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以及全案证据与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的一致性。同时在收集和审查过程中要学会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做到事实的认定合情合理,正确处理和发挥办案人员以事实为根据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