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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有没有“中国法学”?

  

  当然话得说回来,我不反对在非学术的意义上使用“中国法学”这一词——研究中国问题的法学是中国法学,中国人研究的是中国法学,我们也可以在描述学术存在的空间区位的意义上来使用它:“中国法学”史,“美国法学”史,我们当然也可以问“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反思“中国法学”如何如何。任何一个国家的研究人员的主要研究对象都自觉不自觉的放在本国的现象上,这很正常。但是这样的研究必须是建立在普适性原则之上的,尽管普适性原则是在讨论中存在的,但是它却是法学研究的出发点。你可以不同意别人主张的普适性,但是你不能否定普适性,否定普适性就是从法学领域自我放逐。针对国情的法学解决方案必须立足于普适性原则之上才具有学术性,否则就始终只是一种“意见”而不是学术。虽然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民族的,但是真正的学术存在的条件之一却是开放的心态与眼界,在于普适性,否则,只能产生夜郎自大式的垃圾——垃圾就是垃圾,“学术垃圾”一说是对学术的不恭。因此,中国法学只在描述的意义上存在,在应然的意义上或在学术性上,研究法律的学问应当是法学的,世界的,不存在脱离法学而存在的“中国法学”。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我以为问题首先出在全球化。只有出现了“他者”的时候,“自我”才显现出来,也才会产生“自我”与“他者”之间关系的认识,文化也是这样。在文化孤立的古代,谁都认为自己的文化是唯一的,自然的,也不会产生自觉的“自我认识”。当不同文化遭遇的时候,就会在“他者文化”的背景下产生自我文化的认识。在文化遭遇的早期,人们通常都会将他者作敌对化处理,文化主体通常会认为自己的文化是唯一正确的、善的、美的,据此强化自我文化的正当性。但是文化之间的相互渗透与学习是不可避免的。随着文化间相互融合度的提高,“自我”和“他者”的界限日益模糊,区分文化的“自我”与“他者”就显得日益困难且无益。这就是全球化带来的后果。不管我们是否喜欢它,这就是事实。


  

  其次出在法律的跨文化性上。当不同文化相遇的时候,法律就充当了跨文化交流的工具,这表明“自我”和“他者”需要接受某些同样的法律规则,人际关系的一般规则也会日益优化——优化本身是一种趋同。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趋同的结果促使不同文化中的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甚至是研究结果的趋同,起码它促使形成学术共同体,他们在共同的学术规则下讨论共同的学术问题。学术就取得了超越政治的存在(国家是一种政治现象)。当这种文化交流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不同区域法学之间的边界就变得模糊起来。这就是我们今天看到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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