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人都有犯错的时候,但要给他们改错的机会;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无幼以及人之幼;这个事故,双方都是不愿发生的,我们已经失去了一个优秀的教师,难道还要逼死一个知错必改的优秀青年吗?
记者是社会的眼睛,新闻是社会的良心,但愿新闻媒体能真实反映事实经过,公正记述、良善记述,共同打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附网友点评:
1、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酒驾是故意犯罪,属于行为犯,既酒后驾车又造成死伤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的,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这种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依法只能择一重罪处罚,酒驾最重6个月拘役,所以择重只能认定交通肇事罪。徒刑是比拘役更严厉的处罚,所以不要拿高晓松比较,高晓松如果不是名人也许只能判3个月。发现这个论坛的言论非左即右,而且对本案的关注超出了事件本身,看似不那么单纯。怎么就不能理性地探讨问题呢,酒后驾车就按故意杀人?法律是赌气吗,那干脆不需要法律,将肇事司机现场击毙岂不更解恨。请问,肇事者吴兴华就算一分钱不赔,也没电话自首,也认罪悔罪,依法能判到上限三年?那假如一个农民驾驶“三无”农用车肇事至二人死亡、三人死亡。既不自首也无力赔偿的案例,法院将该怎么判?依法也能三年到顶吧。据说吴兴华那个所谓的高官的爹给张老师守灵,还给张老师家长下跪赔罪,贷款赔偿损失70万。湖北标准这个事故判赔40万算高的了吧,要是个开农用车的司机能调解到40万法院早就判缓刑了。所以事故就是事故,谁会希望发生,如果吵得凶的就严办,那法律对我们每个人,将越来越是一件危险的事。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有自首情节和积极赔偿70万元,大大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金额,并有悔罪、赎罪表现,法庭会采信的。
4、一起交通事故,网络闹得如此沸沸扬扬,是不是有人在恶意操作?按这样的思路,那就是大家都不论对错,置法律公理于不顾,到网上恶意造谣歪曲,操作媒体,就能黑白颠倒,是非不分!谁敢说,自己哪天不出事故?不犯错?哪天你犯下无心之过,也被他人这样恶意造谣,恶意诽谤,你是什么感受?好心助人,犯下无心之过,自首,积极赔偿,结果负债累累,却遭遇对方拿了钱,还恶意闹事,如此被冤屈,却讨不来一个应有的公道!网上怎么没说吴兴华是什么工作呢,他是“打工仔”么不炒!他家“债台高筑”么不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