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央企境外投资适用专门的特别核准制度[3]。
央企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前述限额以上的央企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3)“特殊项目”
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 商务部门的核准制度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负责境外开办企业的核准,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商务部门的审批层级根据以下标准确定:
(1) 商务部核准项目: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2) 省级商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3) 当境外投资同时满足六项要求时(即低金额要求[4]、不涉及多国或地区利益、非设立特殊目的公司[5]、东道国不是特定国家或地区、非投资能源矿产类、不需在国内招商),可以适用简易核准程序。适用简易核准程序并不影响已经确定的商务部门核准层级。商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即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 外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制度
为了鼓励企业境外投资,外管部门近年来逐步简化监管程序,取消了投资外汇风险审查[6]和汇回利润保证金[7]。目前外管部门仍然保留着三项外管监管内容:即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已从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前期外汇费用的汇出核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
4.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报告、核准制度
总体来讲,国资委根据央企主业范围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进行企业主业境外投资的,应当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国资委备案;进行非主业境外投资应当报国资委核准。同时,无论境外投资是否为央企主业,都应当实施以下几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