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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发展的刑法理论研究

  

  (三)刑法解释研究合理解释刑法是正确适用刑法的前提。刑法解释也因此成为学者们长期以来都较为关注的基础理论问题。2011年度,学者们对刑法解释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刑法解释的立场、标准、方法和限度方面:(1)刑法解释的立场。有学者从罪刑法定的角度,认为客观解释须遵循的规则和制约因素使其不会导致刑法解释和适用的随意性,也不违背公民的预测可能性,不会产生侵犯人权的结果,值得倡导。[10](2)刑法解释的标准。有学者认为,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刑法解释主体是具有多元价值观的解释者构成的共同体,刑法解释的标准是解释共同体通过对话协商获得的共识。制度化的对话协商是刑法解释及适用的合法性保障。[11](3)刑法解释的方法。有学者认为,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位阶关系,应遵循“文理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论解释”的适用序列。当目的论解释与文理解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文理解释的结论。[12][4]刑法解释的限度。有学者认为,与公民的预测可能性理论、法文语义理论相比,犯罪定型才是刑法解释的应有限度。这符合刑法规范整体性、系统性的特征,能够更好地处理犯罪定型与法文语义理论、预测可能性理论之间的关系。[13]


  

  应当说,本年度学者们对刑法解释的研究在路径和结论上都有所创新,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刑法解释研究的内容,但学者们对刑法解释规则等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刑法解释的理论基础还有待进一步挖掘和论证,并且部分研究存在着研究的语境、角度和结论的重复。


  

  (四)犯罪构成理论研究2011年度,学者们多视角地研究了犯罪构成理论问题:(1)犯罪构成理论的文化研究。有学者认为,从文化模式的角度看,中国文化模式属于机体宇宙论,西方文化模式属于机械宇宙论,由此导致了中国机体的犯罪构成和西方机器的犯罪构成分野,并认为机体的犯罪构成更利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和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而机器的犯罪构成更利于控制犯罪和实现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机能,两者各有优劣。[14](2)犯罪构成理论的实践研究。有学者从疑难案件解决的角度,认为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和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具有相同的入罪要素和犯罪构成雏形,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出罪要素不同。德日犯罪三阶层论在处理复杂疑难案件上并不比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更有优势。[15](3)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研究。有学者对犯罪构成理论的历史进行了梳理,认为俄罗斯学者保持了费尔巴哈犯罪构成理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而以贝林为代表的德国学者则对它进行了切割,把主观要素与评价要素从犯罪构成中排除。“四要件”与“三阶层”只不过是中俄和德日犯罪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驳斥了“四要件是没有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的观点。[16][4]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研究。有学者通过比较认为,德日两种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都存在结构不严、内容失调、逻辑混乱的问题,而且在论述上繁琐、重复,还与罪刑法定主义相矛盾。[17]我国不能借鉴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也有学者认为,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为基础的犯罪构成论体系是平面化的犯罪论体系,存在着似是而非与规范说理缺失、定罪过程中的主观化与入罪化、无法应对实践需求以及主客观要素混淆等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而主张对犯罪构成论体系进行阶层化改造。[18]


  

  我们认为,一种犯罪构成理论是否合理,主要应考察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内部,如逻辑上是否周延、自洽等;二是犯罪构成理论的外部,如理论的效用如何、是否契合社会文化、历史演进状况等。从总体上看,本年度学者们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视角全面,在不同程度上深化了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但对有些问题,如犯罪构成的阶层化、犯罪构成与共同犯罪等范畴的关系等的研究还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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