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上,《刑法修正案(八)》既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也缩小了一般累犯的范围。前者反映的是对严重犯罪的从严处罚,后者反映的则是对未成年犯的从宽处理。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立法上的体现。对累犯制度的研究,我们应立足于这种立法精神。总体而言,本年度学者们关于累犯制度的研究契合了这种立法取向,但也有学者的研究因忽视了这种立法取向因而导致其结论有失偏颇。
(七)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一般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典是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取得的重大进展,有利于督促社区矫正配套立法的尽快出台,促进行刑权的统一。[40]据悉,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也已被提上议事日程。在此背景下,社区矫正的研究尤为令人关注。
2011年度,学者们对社区矫正问题的研究具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全面性。学者们在各种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涉及社区矫正内容的学术论文多达数百篇。[41]研究领域和研究视野十分全面。二是针对性。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主要进行的是对策研究,即针对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在实践和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其中既有调查研究,也有中外立法比较研究,还有立法建议与完善研究。研究的问题意识和针对性均较强。如有学者针对我国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缺陷,提出应更新公众的刑罚理念和社区意识、建立并完善志愿者参与制度、合理安排社区志愿者服务内容、扩大志愿者规模等。[42]
应当说,学者们有关社区矫正的研究,适应了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践和立法发展的需要,对加快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专门立法具有积极意义。当然,学者们的研究也存在研究对象比较分散,部分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的不足,有待今后加强。
(八)危险驾驶罪研究《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学者们主要加强了危险驾驶罪的适用研究:(1)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根据。有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设立的初衷在于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更好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民生。解读危险驾驶罪的规范内涵,尤其是在醉驾应否一律入罪的问题上,不能仅对条文的字面意思作简单理解,而应结合立法原意和刑法总分则的关系理性考量。[43](2)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条件。有学者认为,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应适用于刑法分则所有的轻微犯罪,当然也适用于危险驾驶罪。[44]也有学者从《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行为的规定等角度,认为不宜将“但书”规定作为醉驾免罪依据。[45]还有学者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公共安全客体、刑法威慑性、正当程序、刑罚与行政处罚关系等角度,认为对醉驾不应一律入罪。[46](3)危险驾驶罪的罪过。有学者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但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仅存在过失。对故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故意引起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未遂犯。[47]也有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是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即可。[48]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对危险驾驶罪的理解显然不能仅限于刑法条文的字面意思,还需要综合考虑刑法总分则、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犯罪、刑罚处罚与行政处罚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等的关系。其中,法治原则和刑法价值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总体上看,学者们对危险驾驶罪的研究坚持了合理的价值取向,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九)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研究学者们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要加强了对其主体、对象、客观行为、入罪标准、法定刑的研究。[49]其中,重点关注了“劳动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内涵:(1)“劳动报酬”的内涵。对此,有学者认为,对《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劳动报酬”应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即仅指工资性收入。[50]也有学者认为,劳动报酬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51](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内涵。有学者认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是“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的实质内涵,而“转移财产”、“逃匿”方法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具体表现,它们之间不是并列关系,可将“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理解为兜底性内涵,是对法条内容的一个补充。[52](3)“劳动者”的内涵。有学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劳动者的劳动收益权,对劳动者应当沿用劳动法的界定,即主要考虑其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资格和行为主体是否存在于劳动关系之中。[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