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如此,在这里我必须重申德沃金的一部书名所提供给我们的一个重大的理念。这个理念叫做什么呢,就叫“认真对待权利”。我们很多人都讲认真对待权利,几乎中国法学界的学者们、学生们不讲“认真对待权利”这几个字,就显得没知识、没文化、没法律意识一般,似乎不如此,我们的法学就学的不到位一般。然而,究竟什么是认真对待权利呢?我对它的解释是:在我们学习和思考法律的过程中,必须要把权利这个我们自己解决的自己问题的规范,认真地纳入法律范畴,只有在这个时候,我们对法律的看法才是全面的。如果我们仅仅把法律当做一系列义务,当做由国家出面的强制,当做违法后的制裁,那法律就是赤裸裸的暴政,和人们的温情生活丝毫搭不上边了!试想,哪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他能傻到仅仅把义务、强制、制裁作为治国理念的?哪一个公民又能傻到只有把义务、强制和制裁作为接受国家出面治理的前提条件呢。
我在《法治讲演录》这本书里面,讲到国家进入社会的方式的时候,把治理从横向视角分成三种类型。一种叫自治,所谓自治就是对于人们权利范畴的事情,自己解决,无须他人帮助。纯粹自己的事情,或者在我们自治的领域当中,我完全是自己决定的。第二种叫叫互治,即人们在交往行为中通过契约相互治理。例如前天我们尊敬的陈院长给我发短信,问我能不能到中南大学做一场学术报告。当时我就很愉快地答应他了,既然答应了就意味着我受咱们中南大学的牵制——尽管我上前天、前天和昨天已经做了四场讲演,即使今天再累,我今天也必须乘机赶到中南大学讲课。同时,当我辛辛苦苦赶到这里时,中南大学必须提供我讲演的条件。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有约在先,因为我们有了口头合同。这就是一种互治。试想,如果说我今天不来,而陈老师也辛辛苦苦到机场接我没有接到,或许陈老师此生再也不会理我这个人了,大家说是不是?这就叫互治。第三种治理叫他治。这是国家或政府出面对法定义务的强制或保障落实活动。特别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可能违背法定义务、违背公共利益的时候,借助外在的力量强迫其行为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律义务,恢复被破坏了的社会秩序,就是国家所承担的义务。
可见,对于一个国家及其法律而言,既要强调自治的范畴,而所谓自治的范畴,在法律上就是权利的范畴;又要强调互治的范畴,而所谓互治的范畴,就是契约的范畴;还需要强调他治的范畴,而所谓他治的范畴,就是和公共利益、公共服务、国家利益紧密相关的范畴,就是法律义务的范畴。只有从这三个角度来理解法治,我们才可能把法治和德性紧密地连接在一起。如果把法治仅仅理解为他治,那么毫无疑问,这样的所谓法治,我们宁可抛弃它,甚至这样的治理,根本就构不成什么法治。讲到这个地方,我就忽然想到一个多年前的故事:我刚刚在宁夏大学工作的时候,除了给本系讲课外,还给其他系的学生讲《法律基础》课,其中在给外语学院讲课课休的时候,该学院长得漂漂亮亮的一个女孩子到讲台前给我提问说:谢老师,你不跟我们讲法律,我们已经受到的制约够多的了,你还讲那么多法律干嘛?听到这个话,我没有做更多的解释,只是说,如果你感兴趣就认认真真的听我讲课,因为你现在对法律究竟是个什么东西,一点都不了解,等你听完了我的课之后再做评论不迟。结果呢,这位学生啊,听课确实特别认真,等她听完我的课之后,对法律格外感兴趣,告诉我说:谢老师,原来法律它和我们日常生活的联系如此紧密——我就是通过日常生活与法律的关联引导她和他的同学们对法律的兴趣的。再后来,她考取了一所著名大学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据说是该校较早地考上中国重点大学的法学研究生。后来她毕业后在北京一家涉外机构工作。
正是在这个意义而言,我强调更要认真地对待权利,更要认真地对待法治当中的自治和互治——“他治”仅仅是法治世界中极其小的一部分,尽管它也很重要。因为在权利的世界,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完全不同于以往道德说教的新型道德世界。在这里,人们普遍地奉行中人的道德要求,必须在自治的时候,也尊重他人的自治,必须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也尊重他人对权利的行使。在这里,即使人们根据权利而自治的世界,本身已经被结构在某种契约世界之中,本身已经是互治中的自治体系。因此是一种焕然沛然的新型道德体系。但也是在这里,我们所看到的道德,还远不止于此,我们还能看到有些公民们对权利的行使,奉行着先人后己的利他主义精神,从而自觉地践行圣人的道德愿望,践行愿望道德或心性道德。对此,一方面,法律予以放任地调整,另一方面,法律予以奖励地调整。不但如此,在相关领域,有时还有专门的法律,例如募捐法、见义勇为条例、政府道德法、信托法、紧急事务救助法等,就可以专门规定对愿望道德或高尚道德的法律态度。正因为如此,在进行道德宣传和说教时,如何根据法律光大高尚道德,就比完全根据圣人教化、榜样力量宣讲高尚道德,更能让这种道德要求春风化雨、润泽心田,而不像现在这样,总是在“需要”时,采取轰轰烈烈的狂轰滥炸方式,在“需要”过后,却把高尚道德追求忘的干干净净——就如有人戏言的那样:“雷锋精神像月亮,初一和十五不一样”。同时也能有效地防止国家强制地推行高尚道德、或者人们抱着膜拜的心态看待曾有过高尚道德的人,从而把高尚道德纳入公民的自愿(而不一定是自觉)选择中。
可各位,我有时觉得非常遗憾,现在不仅仅我们的一些政治家们、伦理家们、我们的很多普通公民们,而且坦率地说,即使是我们学法学、教授法学的人当中,对法治究竟包含了些什么内容,往往也是习焉不察、教而不彰。特别是对法律和高尚道德的关系,更加关注不够,甚至有时把它们推向对立面。对于高尚道德的权利选择,站在道德视角,我们似乎非常的熟悉,但是站在法律权利视角,我们却非常陌生,人们更不加反思高尚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必然逻辑关联。甚至很多人在谈到法律的时候,把权利选择问题往往抛诸法律之外。这种对公民权利及权利选择的态度,事实上客观地让人们把日常生活中的权利给忘记了,因此也就相应地忘记了法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必须更加关注法治当中的权利因素,关注通过权利的自主选择对于德性、特别是高尚道德的推进价值。可惜,正如方才所说,就这个意义而言,无论是政治领袖也罢,普通公民也罢,甚至一些法学学者也罢,还缺乏对相关问题的深入认识。所以,我国今天的法治建设道路还很遥远,任务还很艰巨,其中原因,不仅是因为政府的原因所造成的,也不仅是因为公民理念的原因所造成的,而且也是法学家们在法治理论上对权利研究深入的不够所造成的。
可以这样讲,我们今天虽然大力倡导法治,但毫无疑问中国还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法治距离我们的路程还相当遥远。记得美国著名华裔历史学家黄宇仁先生在近二十年前曾这样讲:未来的二三十年间,是我们中国大陆法律人的黄金时段。而现在近二十多年已经过去了,这个黄金时代法律人们似乎还没有真正地享受到,尽管不少法律人已经开始在社会各个领域中活跃着。但是我有一个基本的预估,如果我们中国政治经济继续这样朝前发展,在未来的二十年到三十年间,毫无疑问应是法律人真正的黄金时代。各位,二十年到三十年之后,应当是你们这些年轻学子的天下,那时候呢,我们已经垂垂老矣,我和陈老师包括蒋院长——尽管看长相,他们似乎比我小一轮的样子,但是我们都是同龄人——那个时候我们可能是老人了,哦不,我们必然是老人了。而在座的各位风华正茂。所以在座的各位肩负着光荣而伟大的历史使命,也理应以创造性的工作来迎接、应对、拥抱这样一种使命。讲到这里,我就不自觉地想到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教导:青年同志们,世界是我们的,也是你们的,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我期待在座的诸位在未来祖国的法治建设当中,能够真正担当大任,能够产出把中国真正法治推向法治境界的杰出英才。能够产出青睐法治的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或者至少能像我们周强先生那样做个崇尚法治的省长、省委书记,像如今湖南推进政府法治那样,在全国或自己工作的一方天地,积极推进法治。能够达到这种境界,我想,中国的法治就完全有条件推进并在不远的将来实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