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公安部行政规章明文规定的强制性侦查措施以外,司法实践中还经常使用着一些刑事诉讼法尚未作出规定的强制性侦查措施,例如强制采样、监听、诱惑侦查、特情侦查、卧底侦查、测谎、网络技术侦查等等。这些侦查措施都不需要征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因而都具有强制性。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比较规范,因而这些措施被采用后普遍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记载和统计。与此不同,当我们试图对大量采用的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调查、统计、分析时却遇到了很大的困难,侦查机关和侦查监督部门普遍无法提供有关强制性侦查措施采用状况和监督情况的台账或统计报表。造成这一困难的原因主要是:首先,许多强制性侦查措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并未出现或很少使用,如监听、测谎、诱惑侦查等等,因而刑事诉讼法对此未作任何规定。使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侦查措施本身存在合法性疑问,这也导致了这些侦查措施的使用总体上还不规范,同时也决定了实践中对这些措施的采用情况通常不作记载和统计。其次,司法实践主要关注羁押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对人权构成严重威胁的强制性措施的规范使用及其监督控制,而对其他一些相对而言侵权后果不会很重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既没有相关台账记录的统一要求,也没有定期统计上报的规定,更没有通过统计所进行的情况分析,因而未能形成完整的记载和统计资料。第三,许多侦查措施具有高度的秘密性,不宜公开,因而即便侦查机关有一些记载或统计,也仅为内部掌握,为了保护这种秘密,侦查机关也无法向其他机关或人员提供这方面的材料。
在难以系统、具体、准确地了解、掌握侦查机关采用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情况之下,我们通过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访谈等方式,对某市公安机关采用强制性侦查措施以及检察机关对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监督的一些情况作了初步调查,并形成了一些相当有限和不完整的资料。其中,我们对3家基础台帐较好的基层派出所和9家基层检察院2008年和2009年两年中采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形成了不完整的下述二表。基层派出所作为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主要任务是进行治安行政管理,但同时承担着大量的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或者说区公安分局或者县公安局管辖的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是由派出所具体实施的。所以,派出所刑事侦查措施采用情况的统计同样具有一定的分析价值。
下述二表粗略地反映出各种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使用频率。需要说明的是,在表1统计的立案总数中,有些措施不一定具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属性。某些措施(如留置盘查和扣押)被用于刑事侦查活动时,属于强制性侦查措施;当治安案件没有上升为刑事案件时,这些措施又只是治安管理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性质。只有其中一部分措施纯粹属于强制性侦查措施,而不可能用于治安案件,如通缉、特情侦查、诱惑侦查、技术侦查。从表1的统计情况看,公安机关使用频率位于前三位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分别是强制采样、人身检查和扣押物品。人身检查实际包含对人身的搜查在内,而统计的搜查数实际上只是对有关场所的搜查,特别是那些需要开具搜查证的搜查。强制采样主要用于交通违章或者交通肇事案件中对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检测,也包括对吸毒人员的尿液检测。由于对酒后驾车及吸毒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所以强制采样的使用频率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