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决定》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市县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为了切实解决当前市县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方面存在的问题,
《决定》规定,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问:
《决定》在规范行政执法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市县得到全面正确实施,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决定》要求,要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裁量标准,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同时,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执法与利益挂钩现象,
《决定》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问:
《决定》在行政监督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是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预防和制止腐败的重要手段。
《决定》规定,市县政府要在自觉加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的同时,更加重视和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认真贯彻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