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检察机关是否要对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答: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的要求,不断加强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一些地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难以做到每案必讯。对此,从实际出发,《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审查逮捕阶段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范围: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这样规定,体现了中央深化司法改革意见中“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同时与高检院已有的相关规定保持衔接。应当明确的是,上述情形是必须讯问的范围,条件具备的地方应当尽可能扩大讯问的范围。此外,《规定》还要求对被拘留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如果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一般也应当讯问。
问:在讯问程序方面,《规定》做了哪些刚性要求?
答:《规定》第三条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这是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一条要求而作的规定,以保证讯问的合法性。此外,《规定》第四条要求“检察人员讯问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具提讯凭证(注明审查逮捕起止日期)、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书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此条规定的目的,一是确保依法提讯,二是防止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等问题。
问:按照《规定》,检察人员在讯问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首先,检察人员讯问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制作讯问提纲等。其次,讯问时要讲究方法、策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严禁逼供、诱供。值得强调的是,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与侦查中的讯问是有区别的,前者的主要任务是核实证据与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而不是代替侦查,获取口供。
问:《规定》针对讯问未成年人和特殊犯罪嫌疑人有什么特别要求?
答:首先,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必须讯问;其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对于后者,在刑诉法中并没有作出硬性规定,但是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则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同时又规定“无法通知监护人或者经通知未到场,或者监护人具有有碍侦查的情形而不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