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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案

  1998年10月19日,雨田公司发函给农行市分行称“贵行于1996年1月8日与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现房屋建设已完工,请贵行按协议履行,在本月23日前接收房屋,并将欠我司的购房房款3700万元从我司在贵行的贷款中扣除。从10月23日起,我司不再承担3700万元购房款的利息。另请贵行按协议第4条第5款支持我司贷款”。农行市分行未接收房屋,亦未付款。1999年5月5日雨田公司向农行市分行发出《关于催收农行联合建房的函》,其内容为:“我司与贵行于1996年1月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并于1996年12月收到贵行部分联合建房款人民币2000万元。余下联建款按协议应于1996年7月支付给我司,我司已于1997年12月将房屋交给贵行,并多次发出通知,但贵行至今没有回复,目前工程尚余装修部分工程。现资金欠缺已停工多时,造成我司既不能支付贷款利息,又不能支付工程资金,损失巨大,每一天损失人民币十数万元。望贵行及时研究并支付联建房款,如再不回复,恐影响银企关系,我司不得已时,也只有诉诸法律。”2000年7月19日雨田公司向农行市分行发出《关于催收农行联合建房的通知》,其内容为:“贵行于1996年1月与我司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我司根据协议规定,已于1997年将房屋交付贵行,但贵行却迟迟未将建房款3700万元付与我司,现再次通知贵行将房款支付给我司。”
  2000年11月8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证明:“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建设的雨田大厦主体工程,已经甲乙双方、设计单位、质监站进行验收,质量已达到验收标准。”
  另查明:2000年5月24日,雨田公司与四川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当劳公司)签订《麦当劳房屋租赁合同》,将大厦负一层1-9轴线临街面782平方米房屋出租给麦当劳公司,租期自餐厅开业日起算,至经营满15年。麦当劳公司从起租日起每月向雨田公司支付租金,该租金按每月税后销售额提成5%计算。
  2000年8月8日,雨田公司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判令农行市分行立即支付首期联合建房款2960万元;2.由农行市分行承担延期支付购房款的利息(从1997年7月30日至2000年8月共计39个月)7 272 720元。3.由农行市分行承担未支付购房款的滞纳金(从1997年7月30日至2000年8月共计39个月)每日万分之一,共计3 463 200元。4.由农行市分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2001年6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渝一中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雨田公司不服,于2001年7月3日提起上诉,要求农行市分行不仅应按一审判决支付购房款,还必须按照双方约定承担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利息和违约金,其中不能按时到位的资金利息(从1997年11月至2001年7月)11 034471.72元;农行市分行承担全部诉讼费。2001年11月12日二审法院询问雨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鸣时,雷鸣明确要求对滞纳金和利息计算到执行日止。农行市分行在上诉时,提出一审判决对雨田公司超过了约定的交房时间三年多,没有追究雨田公司应当承担延期交房的滞纳金(每天按0.1‰计),显失公平。
  另查明:2003年2月25日,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出具渝公消验字(2003)第 4119号《关于雨田大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载明:“雨田公司申报的雨田大厦(位于解放碑,验收范围9至26层和负一层,属一类公建)进行了消防验收,现判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另查明:2001年11月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渝高法民终字第 118号民事判决,并于同年12月10日作出(2001)渝高法民终字第118号民事裁定,对上述判决笔误内容进行补正,即“将第15页上第一行中的投资总额3600万元改为3700万元。”上述判决内容于2001年 12月10日履行完毕。
  2003年8月,农行市分行起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雨田公司为其划分大厦负一层房屋的位置,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3)渝高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 (一)雨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大厦负一层1-9轴线范围的1903.83平方米产权交付农行市分行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二)雨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赔偿农行市分行2960万元的利息损失(从2002年1月1日起至房屋权属证交付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息)。 (三)驳回农行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雨田公司与农行市分行均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2004)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 (一)维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渝高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渝高法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雨田公司支付农行市分行1996.53平方米房屋的租金,以每月每平方米140元租金标准计算(自2001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四)驳回农行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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