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2.正确并及时进行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及水质化验工作,并根据水质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3.锅炉定期停炉检验及检修时,应到现场了解锅内结垢及腐蚀情况,认真做好必要的记录和水垢、腐蚀产物的收集和分析工作,提出进一步提高水处理效果的措施,有关记录和分析资料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检验

  第十七条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审查锅炉房平面图纸时,应同时审查锅炉水处理的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参加锅炉安装总体验收时,应同时审查水处理设备调试报告,水质不合格时,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九条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的锅炉水质管理制度、制度执行、水质分析记录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劳动部门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水质进行监测。监测工作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 当在用锅炉水处理效果不好,危及锅炉安全运行时,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限期更改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水质进行监测时,可按当地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劳动部门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劳动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实施。

  附录一:《锅炉水处理人员操作证》(略)

  附录二:
锅炉水处理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一、考核内容
  (一)化学基本知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