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高等学校科技企业应认真执行国家发布的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财务制度,逐步实行全面成本核算。凡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能源、材料、人员、房地产等均采取有偿使用,所支费用计入成本,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8、高校科技企业的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学校、企业和个人各方利益。企业所创纯利及从联营、合资企业中获得的纯收益,其上交和留用的具体比例由学校与企业研究确定。在企业初创时期和重大技改阶段,学校应注意采取扶持措施,使企业尽快走上良性循环。在坚持职工收入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收入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决定分配水平及方式。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对发展科技产业和经营管理有突出贡献者应予表彰、奖励。
9、要与高等学校综合改革和人才分流结合,妥善地解决科技企业的企业编制和人员来源。高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采取固定和流动编制相结合办法确定适度编制额。考虑到目前实际情况,允许科技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少量事业编制和校内流动编制,以促进高校科技人才分流,吸收现有合适的教学科研人员充实科技企业的专业人员队伍。人员不足时,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招聘合同制职工。高校科技企业的职工一般可实行聘任制和合同制相结合的劳动用工制度,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企业自行解决。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保险费用的原则,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起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待业等保险制度和住房制度,以解除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
10、发展科技企业,关键在人才,尤其是领导人才。学校要选派思想素质好,事业心强,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进入企业领导岗位,并帮助其配备好结构合理、团结合作的领导班子,遴选合适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逐步形成以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相配合,富有活力的科技产业队伍。高校科技企业人员根据《科技进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取得相应的职称。其职称评聘工作,参照企业的办法进行。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原属学校编制的人员可由学校在其总指标内切块解决,条件单列,设专门小组或委员会评审,以其在科技开发、生产经营和组织管理方面的水平与业绩为主要依据评聘。校内兼职人员,仍按原系列进行评聘。根据需要,经学校同意到高校科技企业兼职的教职工,可获取企业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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