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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报送股份制试点企业情况的通知

  附件2    《股份制试点企业情况调查表》填报说明
  
  一、填写范围
  凡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都属于本表的填报范围。为避免遗漏,凡中央企业经过地方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均应填写。如栏内空格不够时,可另附页加以说明。
  二、各栏内容填报说明
  (一)第2栏“审批机关”按最后审批的机关名称填写。
  (二)第4栏“隶属关系”是指改组前原企业的隶属关系。中央主管部门填写试点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的全称;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填写中央(指经地方有关部门批准进行试点的中央企业)、省属、市属、县属。
  (三)第5栏“改组前所有制性质”按全民、集体或其他分别填写。
  (四)第6栏“设立方式”按发起、定向募集或社会募集分别填写。
  (五)第7栏“股份制形式”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填写。
  (六)第8栏“改组前资产总额”按原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前一个月资金平衡表的资金占用(左方)数填写。
  (七)第9栏至第14栏反映股本总额及股本设置情况。其中内部职工持股数额在第13栏内单列,第9栏=第10栏+第11栏+第12栏+第14栏
  (八)第15栏“整体改组或部分改组”。(1)凡将原企业全部资产或将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的全部经营性资产折股而进行改组的企业,视为“整体改组”;(2)凡拿出原企业经营性资产中的一部分进行改组的视为“部分改组”。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填写“整体改组”,属于第二种情况的填写“分部改组”。
  (九)第18栏、第19栏在明确填写“是”或“否”后,就如何处理作简要说明。
  (十)第23栏“实行所得税率”按《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实行33%所得税率的,填“33”;凡未实行33%所得税率的,按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所得税率或主管部门核定的上交比例填写。对仍实行承包制的可按承包形式填写,如:“递增包干”、“定额承包”等等。
  (十一)第24栏“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本年税后利润/年初净资产总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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