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城特殊钢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2月1日 证监发审字[1994]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的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城特殊钢公司试行股份制的批复》[绵府发(1988)54号]、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分行《关于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绵人行金(88)87号]、四川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关于对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有股东定向配售个人股的请示的批复》[川股领(199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荐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异地上市复审的函》[川办函(1993)161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6,378万股,每股面值1元,其中国家股37,378万股,法人股10,000万股,社会公众股9,000万股。该公司可就其9,000万社会公众股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