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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常柴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2月2日 证监发审字[1994]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的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江苏省体改委《关于同意常州市三个企业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进行改组的批复》[苏体改生(1992)68号],国家体改委《关于设立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3)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苏政复(1993)67号]及《转报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报告的函》[苏政函(1993)78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公司本次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0万股(其中公司职工股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的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持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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