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苏春兰制冷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2月2日 证监发审字[1994]1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的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苏政复(1993)68号]及《转报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报告的函》[苏政函(1993)79号],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江苏春兰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苏体改生(1993)66号],经复审,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申报材料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其中公司职工股300万股),并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的上市与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