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使用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
科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使用的批复
(1993年6月17日)
辽宁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处治安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否在行政诉讼中使用的请示》(辽公明发[1993]227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同意,现答复如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处理单位内部所发生的治安案件时依法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使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