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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分类教育按劳动教养人员所犯罪错性质类型编班,采取课堂教学为主,个别教育与开展多种形式教育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自编补充教材。
  第三十七条 分类教育要与基础教育同步进行,授课时间不得少于50课时。
  第三十八条 分类教育结束时,要进行综合考评。主要考核学习成绩、认罪认错态度和现时改造表现。考核结果和奖惩挂钩。

第三节 个别教育

  第三十九条 个别教育要以认罪认错、做四有新人为中心进行。要掌握劳动教养人员思想转化的最佳时机,作到及时教育,对劳动教养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 个别教育必须坚持针对性强、有的放矢的原则。要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认罪认错情况、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现实表现和近期思想动向制定教育方案,讲究教育效果。
  第四十一条 干警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要有记载,并建立检查制度,一线管教干警每月找劳动教养人员个别谈话教育要在15人次以上。每名劳动教养人员每季至少接受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第四十二条 劳动教养场所实行个别谈话教育逐级考核。大(中)队教育干事定期向教育科汇报本单位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情况,劳动教养场所定期组织个别教育经验交流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 个别教育的重点是必须做好难改造人员的转化工作。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定为难改造人员:
  (一)恶习深、长期不认罪错,经常顶撞管教干警,拒绝接受教育改造的;
  (二)抵触情绪严重,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意识和行为,散布反改造言论,煽动闹事,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三)“两非”组织的骨干、非法宗教帮派组织的成员,坚持反动立场,继续散布反动言论;
  (四)在劳动教养场所拉帮结伙、以强欺弱、打击报复的;
  (五)捣乱、破坏场所改造秩序,抗拒劳动、无故不参加教育活动,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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