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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喻德生诉解才亨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喻德生诉解才亨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3年3月20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喻德生与解才亨房屋产权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报告称,永丰县恩江镇八一街解家巷二十二号四间砖瓦平房的产权早在一九四七年即由解才亨取得。此后,解才亨就一直以产权人的身份与喻德生建立租赁关系,并收取租金。土改时,该房屋的产权并未变动。经房屋普查,一九八七年九月永丰县人民政府给解才亨颁发了该宅院的《城乡建房宅基地使用证》。据此,对承租人喻德生主张该房屋产权不应予以支持。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永丰县
        喻德生诉与解才亨房屋产权申诉案的请示报告
             (1992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永丰县喻德生诉与解才亨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经一、二审法院判决,解才亨不服,向我院提出申诉,经我院调卷审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三种处理意见,现特向贵院请示。
  该案主要事实:申请再审人解才亨与对方当事人喻德生讼争之房屋座落于永丰县恩江镇八一街解家巷22号,现系四间砖瓦平房,面积共计83.96平方米。该房是死者解伟秀夫妇遗产。解伟秀夫妇分别于1924、1933年死亡,均由解氏家族负责安葬。死者除遗留上述平房外,还留下位于解家巷24号正房壹栋(该房目前尚未发生争执),面积221.2平方米。解伟秀夫妇原有一儿一女,儿子解恒亨于早年病亡,女儿解春英早已出嫁给永丰县八江乡魏家村的魏斌为妻,并于1948年去世。此前,解伟秀的子女对该两栋房屋均未进行管业,而是由同族人代管。1947年,重修族谱时,解氏家族根据解伟秀无后继承祖业的情况,经族人商议,将时年31岁的解才亨过继到已去世多年的解伟秀夫妇名下为子,并将此事记入族谱。从此以后,解才亨继得解伟秀夫妇的房屋。解放前夕,解才亨因躲壮丁而从永丰县古县乡迁至吉水县冠山乡居住,其过继所得的两栋房屋委托其兄长代为管理,并先后将解家巷22号(争执房)出租给喻德生,将解家巷24号出租给金信和、黄南生、黄芝生等人居住。
  1940年以后,喻德生家搬入当时破烂不堪的讼争之房居住,1947年后,便向解才亨的代管人等交租,1986年至1988年,解才亨还向喻德生收过房租三次,共计36元。1960年和1983年(解才亨称是1978年),喻德生家两次修理房墙均与解才亨等人协商,规定修理费折抵租金。1988年,未经解才亨同意,喻德生又将该房前墙进行翻修。
  据查,土改时,无人登记讼争之房的产权。解才亨当时居住在吉水县,并在该县参加土改,还担任民兵队长,其阶级成份为下中农。据当时担任永丰县恩江镇副镇长和农会团主席的曾国文1951年在恩江镇搞土改试点,1952年搞土改复查的解振齐及现年78岁、祖辈都在解家巷居住,并亲自参加了土改的李年香等人证明:解才亨的房子不属没收、分配对象,讼争房的产权当时就确权给他了,只是他本人未申报登记,但产权归属是不会变的。又据永丰县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证明: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房屋普查时,经调查,讼争房是属解才亨所有的。1987年9月,永丰县人民政府给解才亨颁发了解家巷22号和24号两栋房的《城乡建房宅基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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