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2月20日,因喻德生拖欠过房租,且解才享担心以后租金难收,解便欲将该房出卖给其侄孙解天惠,并且双方已订立买卖契约。后由于买卖契上无承租人签名等,县公证处不予公证,故买卖未成。于是双方将该契约撕毁作废。同日,解才亨与解天惠又订立《房屋管理委托契》。该委托契规定:解才亨将解家巷22号房(含1972年喻德生私自搭建之房等)全权委托解天惠管业,自写契之日起,任凭解天惠居住、改建或出卖,任何人不得干预或侵占等。不久,喻德生得知此事,认为解才亨实际上是将该房出卖给解天惠。因此,喻要求得到优先购买权,从而产生纠纷,诉诸永丰县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解才亨与解天惠之间未最后形成买卖关系,故喻德生的优先购买权失去条件,因此判决驳回喻德生的诉讼请求。为此,喻德生又以优先购买权之诉向吉安中院提起上诉。吉安中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争执房产权不明。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中,喻德生将优先购买权之诉变更为房屋确权之诉。喻认为争执之房由喻家租住了近50年,应属其所有,并否认向解才亨交纳过房屋租金。解才亨则提出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将争执之房无偿送给解天惠。经重审,一、二审法院将讼争之房判归喻德生所有,并由解才亨退回喻德生所交纳的租金36元。
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
第一种意见(即倾向性意见):“过继”、“立嗣”都是封建宗法思想的产物,
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解伟秀夫妇已于1924年和1933年先后死亡,时隔14年之后,即1947年,解氏家族将时年31岁的解才亨过继给解伟秀夫妇为子,但双方并未形成,也不可能形成扶养关系。故养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成立,解才亨就不能亨有继承解伟秀夫妇遗产的权利。土改时,解才亨未对讼争房进行产权登记。而喻德生一直是以承租户的名义租住该房,土改时,政府未将该房确权给喻德生。虽然经过几十年的维修、使用,现房价值已远超过原房价值,但他和解才亨一样不能享有该房产权。因此,应当认定讼争房为无主财产而收归公有。
第二种意见:讼争之房应改判归解才亨所有。现由是:
(1)从历史情况看,原房主解伟秀夫妇去世后,因无儿,只有一女解春英远嫁乡下,后事是由族人负责料理,其遗留的房屋亦由族人代管。一九四七年,解氏家族重修族谱时,推荐与解伟秀血缘关系较近的解才亨过继给解伟秀夫妇为子,以继续解伟秀夫妇的两栋房屋(含现争执房屋),并以立族谱的形式对此加以确认。因此,应当认定一九四七年,该房产权就已实际转移给解才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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