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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意见(试行)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权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其中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分立、合并、转产、解散,应当报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品没有市场销路、造成严重积压,或者经营亏损严重的,或者严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烟草专卖局(公司)可以责令其转产或者停产整顿。

第五章 企业和烟草专卖局(公司)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搞好统筹规划、政策指导、信息引导、组织协调、咨询服务和检查监督,落实企业自主权,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依法监督检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情况;履行烟草行业宏观调控职责;制定产业政策、规定、调整产业布局;控制总量平衡;管理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控制全行业企业工资总额。
  第二十五条 烟草行业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是所属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行业产业政策、计划在企业的贯彻落实;
  (二)监督、管理、协调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按照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所属企业厂级领导干部,调控所属企业工资总额;
  (四)拟定企业财产管理规定,合理核定企业上交利润;
  (五)指导所属企业深化改革,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各项制度;
  (六)开展咨询和培训活动,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七)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向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特派员;
  (八)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权不受干预,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局(公司)违反《条例》和本实施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烟草专卖局(公司)或者上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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