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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警衔的首次授予
  凡吸收录用、接收调入的人民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人民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授衔时间,为确定人民警察职务之日。
  二、警衔的晋级
  (一)按期晋升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晋升一级警衔。
  (二)提前晋升
  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一年和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满二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其职务等级警衔幅度内提前一年或二年晋升一级警衔:
  1、现衔级期间获得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称号和一等功奖励或国家、省级劳动模范称号者; 
  2、现衔级期间获三等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的个人或课题的一名主要贡献者;
  3、现衔级期间获得国家和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奖励者;
  4、其他功绩突出者。
  (三)选升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现衔级未达到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任现职满二年、现衔级满四年,经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优秀的,可选升一级警衔。
  (四)晋职晋升
  1、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2、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职务提升前,其警衔已达到或者超过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但现衔级时间已满晋级期限的,应在晋升职务的同时晋升一级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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