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绘制案卷存放示意图。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调动工作时应认真核查档案,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储本单位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和统计
第二十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要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借阅档案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本单位各类档案的主要内容和存放位置,查找档案要做到准确迅速。
第二十二条 加强档案的编研工作,积极开发利用。除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外,要认真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文件汇集及各种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并及时编写档案利用效果实例汇编,最大限度地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人员,要确保档案的安全,严禁遗失、拆散、剪裁、勾画、涂改、批注和转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复制。
第二十四条 保管与利用档案,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要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存毁。鉴定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主管领导审核。具体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技术人员共同进行。经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案卷,提高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连同鉴定报告一并报主管领导审批,经书面批准后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