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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离岸业务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离岸业务国际收支申报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7]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离岸业务国际收支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06]2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离岸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处理原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附件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应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因此,非居民通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离岸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应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并须满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关于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相关要求。

  二、关于离岸业务收付汇单证的使用问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版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推广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6]57号)的相关规定,从2006年12月18日起,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均应采用新单证。因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离岸业务收付汇凭证的内容及格式应按上述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三、关于离岸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交易编码的填报问题

  对离岸客户与境外的资金往来,如在资金汇入/汇出时能够明确资金用途和交易性质的,则按照实际的交易性质填写相应的交易编码;如在资金汇入/汇出时确实不能明确资金用途和交易性质,则交易性质填写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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