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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同意成立光大国信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同意成立光大国信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1993年6月7日 司发函〔1993〕229号)
光大国信律师事务所筹备组:
你们报来《关于成立光大国信律师事务所的请示报告》和《光大国信律师事务所章程》等文件收悉。经查审,同意成立光大国信律师事务所。
光大国信律师事务所成立后,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
》的规定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律师事务所主任应报部律师司备案,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规定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交纳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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