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兑换券流通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31日)
一、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的精神,目前已发行和流通的外汇兑换券仍照常继续使用,可以用于购物,也可以用于支付费用,不受时间限制。有关外汇兑换券使用的各项规定都没有改变,任何收取外汇兑换券的商品不得擅自涨价。如因其他原因需要调价的,必须经过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二、原批准收券的境内机构持有的外汇兑换券及其存款,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汇率折成美元,并按结汇当日公布的汇率结汇。
三、1994年1月1日以后,原批准收券的境内机构仍可按原有关规定收取外汇兑换券,按1993年12月31日的官方汇率折成美元,并按结汇当日公布的汇率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