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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三)经检查、测试合格的设备器材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向生产(经营)单位发放《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证书》。
  第八条 国产设备器材入网的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器材具有产品合格证;
  (二)设备器材符合我国有线电视有关技术标准,并符合有线电视系统设计要求;
  (三)设备器材安全可靠、技术稳定,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九条 国产设备器材入网的认定程序为:
  (一)符合第八条的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向入网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并提交有关资料和样机。
  凡生产(经营)单位未申请入网认定而有线电视系统又需使用的设备器材,申请设立有线电视系统的单位必须向入网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并提交有关资料和样机。
  (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认定的设备器材按第八条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进行抽测或补测。
  (三)经检查或抽测或补测合格的设备器材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向生产(经营)单位发放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的《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证书》。
  第十条 认定活动的费用,由申请认定的单位负担。
  第十一条 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的国产设备器材,在对其认定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所管辖区域入网时不再重复认定;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认可,在全国行政区域内入网时不再重复认定。
  第十二条 入网设备器材在网络运行过程中,多次发生质量问题并影响播放和传输的,原认定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对该设备器材的认定。
  第十三条 认定后的设备器材,买方与卖方应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设备器材在运行过程中质量下降的,由卖方承担退换产品直至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定期向全国通报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的认定和撤销情况。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向所管辖区域内通报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的认定和撤销情况,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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