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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多种渠道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为切实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了按销售收入1%提取流动资金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与财税体制改革衔接,对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通过增提折旧和按清产核资后资金的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等途径来增补流动资金。对国有工业盈利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一般不得低于1993年水平。对扭亏有望的亏损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不低于前三年的平均数。新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挪用企业流动资金,不打足铺底流动资金,不准开工。
  --要采取切实措施,减轻企业不合理的债务负担。对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使用的中央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可按国清〔1993〕120号文件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专项审核批准,将其余额挂帐停息。在此基础上,对企业不合理的债务负担,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确需国家投资或控股的企业,可区别不同产业,视情况将这部分拨款改贷款的余额一次性地转为国家资本金;二是对有发展前途,但目前经济效益差,确实无力偿还期贷款的,经银行批准可以展期归还,不加收逾期贷款利息;三是对破产企业和确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贷款流失,要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审计,由银行在呆帐准备金中核销。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十几个城市进行试点,探索分类分期具体解决的办法。
  --企业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项社会保险费用在内的社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全额缴拨,企业不再对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标准支付,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由银行代发养老金。
  六、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所有企业都要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但必须创造条件,通过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进。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确立出资者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完善企业法人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组织结构,完善企业权力机构、决策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制衡机制;建立现代企业的劳动人事工资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改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可采取不同的形式推行现代企业制度:
  --涉及国家安全、自然垄断、尖端技术和某些特殊产业中的企业,有的可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有的可继续实行国有国营,但要在转换机制、建立科学管理制度上下功夫。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依法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对现有公司(包括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也要按照规范化要求,继续在转换机制上狠下功夫,并积极创造条件,率先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继续选择一些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企业到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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