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认定山西省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3家单位为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认定山西省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3家单位为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
(环办函[2010]536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185号)要求,经审核,认定山西省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3家单位为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见附件)。

  请你们为辖区内达标单位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按规定对达标单位定期复检,并向我部报送复检情况。

  附件: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山西省(4家)

  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长冶市环境监察支队

  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

  运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山东省(19家)

  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

  聊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枣庄市环境监察支队

  胶州市环境监察大队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