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认定山西省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3家单位为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的复函
(环办函[2010]536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按照《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185号)要求,经审核,认定山西省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等23家单位为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见附件)。
请你们为辖区内达标单位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按规定对达标单位定期复检,并向我部报送复检情况。
附件: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9年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一级达标单位名单
山西省(4家)
晋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长冶市环境监察支队
太原市环境监察支队
运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山东省(19家)
烟台市环境监察支队
聊城市环境监察支队
枣庄市环境监察支队
胶州市环境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