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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开办团体定期保险业务的通知

  W=(Vt-1-Vt)×(12-k )÷12+Vt ,
  其中:V为各年龄退保金额;t -1为经过的整年数;k 为经过不足一年的月数。现举例说明退保金的计算:一个五年期趸交保单,保额每人五仟元,在经过两年九个月后,一个25岁被保险人退保,则t -1=2,k =9,其退保金为
  W=5×〔(6.88-4.66)×(12-9)÷12+4.66〕
   =25.98(元)

第六章 保险单挂失补发的处理

  一、投保人因遗失或损污保险单,要求补发或换发时,应填写“挂失补发申请书”,加盖单位章,向保险公司办理挂失手续。
  二、经办人员根据原保险单号码补发或换发保险单,加盖“补(换)发”字戳与补发日期。并在保险单副本上做补发记录,注明申请书号码与日期。
  三、办理各种给付时,均以补发、换发的保险单为准。
  四、补(换)发的保险单,编号与原件相同。
  五、挂失补发申请书存入单位档案中。

第七章 给付保险金手续

  一、死亡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保险单生效的第一百八十天后死亡,符合投保给付条件,或遭受意外伤害的一百八十天内死亡,经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给付死亡保险金。
  (一)业务内勤在办理死亡给付时,应由受益人提出给付申请,填写“给付申请书”一式二份,将条款规定的有关单证交保险公司办理给付保险金手续。
  (二)经办人员接到上述单证,应审核如下内容:
  1.保险单是否有效,抽出最近一期交费清单查对。
  2.抽出被保险人名单,核查死亡者是否在保,其保险金额是否与投保年龄、保费、年期相符,不相符者,应按实际年龄组计算保险金额,如投保年龄超过承保年龄限度,按退费处理。
  核付人员经核实后,填写“死亡、伤残出事调查报告单”一式二份,签注给付或拒付意见,计算给付金额,送交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通知受益人领款。
  (三)如因伤残已经给付部分保险金额,由于同一原因在一百八十天内死亡,支付保险金时,应予扣除,给付保险金的差额部分。
  (四)根据以上各点审核、结算清楚后,在保险单做死亡保险金给付日期、金额等批注,被保险人名单上做死亡记录。趸交费的结出死亡被保险人的帐面交费余额,在汇总卡上做保费付出记录;年交费的在下期交费清单上反映后做汇总卡的保费付出记录。
  (五)填写“领款收据”一式三联,由会计复核、出纳配款支付。领款收据交领款人签收后,第一联交领款人收执,第二联会计作付出传票附件入帐,第三联业务留存作理赔案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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