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对《关于预报收付汇头寸的管理规定》重新修订的函
(1993年9月13日 中银资[199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总行财会部、清算部、信贷二部、营业部:
为确保我行各项业务的收付汇及时、准确进行,提高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益,避免因人为预报头寸有误造成帐户利息损失,特制定预报收付汇头寸规定如下,请各行严格执行。
一、总行各业务部门,国内各分支行业务部门,通过以总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或海外联行开立的往来帐户所产生的收款或付款行为,均须向总行资金部结算处资金调拨科预报头寸(注:包括总行境外往来帐户下所设立的分户、信用证备付户及其他境外代理行或海外联行开立的清算帐户)。总分行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预报头寸工作。
二、预报头寸方式
总行各业务部门须按规定的格式,经授权人签字,以书面形式送资金部结算处资金调拨科。
分支行须经如下规定的电传或传真预报头寸,报头寸专用电传号码:22222 BCHOFX CN
传真号码:6014017
电话号码:6014017、6016688-3703
(电话只供联系用,不能用于报头寸)
负责人:刘永春
工作人员:方晨、陈京、钱锋、钱宏光
如分支行采用总行其他电传或传真报头寸则视为无效。
电传或传真报送头寸的电文格式:
TO:BOC HO FX DEPT.
FM:BOC…………(分支行名称和部门)
DD:…………(发电日)
WE WILL PAY(付汇)或RECEIVE(收汇)
AT…………(国外帐户行)
AMOUNT:…………(货币和金额)
VALUE DATE:…………(起息日)
REF:…………(业务编号)
TEL:……………(报头寸人电话)
三、报送头寸的额度和截止时间(以总行收报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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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货币名称│ 额 度 │帐户行 │ 报头寸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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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5000万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至10亿 │和代理行│16∶00之前 │
│1 │ 日 元├─────────┼────┼───────────┤
│ │ │B:10亿以上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和代理行│上午10∶30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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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5000万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至5亿 │和代理行│16∶00之前 │
│2 │意大利里├─────────┼────┼───────────┤
│ │拉 │B:5亿以上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和代理行│上午10∶30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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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50万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至2000万 │和代理行│16∶00之前 │
│3 │法国法郎├─────────┼────┼───────────┤
│ │ │B2000万以上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和代理行│上午10∶30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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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000万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至2亿 │和代理行│16∶00之前 │
│4 │比利时法├─────────┼────┼───────────┤
│ │郎 │B:2亿以上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和代理行│上午10∶30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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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00万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至2000万 │和代理行│16∶00之前 │
│5 │ 英 镑├─────────┼────┼───────────┤
│ │ │B:2000万以上│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和代理行│上午10∶30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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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境内美元│20万以上 │国外联行│起息日当天13∶00、│
│ │ │ │和代理行│16∶00前分两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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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20万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至3000万 │和代理行│16∶00之前 │
│7 │境外美元├─────────┼────┼───────────┤
│ │ │B3000万以上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和代理行│上午10∶30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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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20万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1)至(7)│ 至500万 │和代理行│16∶00之前 │
│8 │项以外的├─────────┼────┼───────────┤
│ │币种 │B:500万以上 │国外联行│起息日前一工作日 │
│ │ │ │和代理行│上午10∶30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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