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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对《关于预报收付汇头寸的管理规定》重新修订的函

 有关规定的解释
  一、报送头寸的截止时间
  指总行资金部结算处资金调拨科收到电传、传真或书面头寸表的最晚时间,在规定时间后收到头寸通知单视为无效。
  如遇电讯障碍或特殊情况,可将头寸内容以电话方式事先通知总行资金部结算处资金调拨科,事后再以电传、传真或书面方式确认,但必须在报头寸当日16∶00时前确认。
  二、额度
  (一)上表中额度项规定的最低金额为应报头寸的起始额,即当同一起息日、同一货币、同一帐户行,收付汇头寸累计轧差后的金额低于此金额时,不需报头寸;高于此金额时,则需将轧差后的金额报总行资金部结算处资金调拨科。
  收汇总额大于付汇总额的差额称为上缴头寸;收汇总额小于付汇总额的差额称为领用头寸。
  (二)若同一货币、同一起息日、同一帐户行收汇与付汇轧差后的金额大于额度项中所列的最低起始金额,境内美元则须于起息日当天13∶00以前报头寸,若之后又有发生的,收付汇头寸累计轧差后的金额大于额度项中的最低起始金额的,应在起息日当天16∶00以前第二次报总行资金部结算处资金调拨科。境外美元和其他货币则须于起息日的前一工作日按规定时间报头寸。
  (三)港币和新加坡元的收付汇不需向总行资金部报头寸。通过港澳中银集团成员行收付的美元也不需报头寸。
  三、银行的工作日和起息日
  各种业务项下发往境外代理行或海外联行的付款电,均须在付款指令中标明确切的起息日(VALUE DATE),以确保付款日期明确。
  (一)银行的工作日
  银行工作日指国外货币清算中心所在地银行营业的日期。西方各国的银行于每周六、日休息,为非银行工作日,各国亦有自己的传统节日,亦为非银行工作日。
  (二)起息日
  起息日指一笔收款或付款真正执行生效的日期。国际惯例也是要在收付指令中注明起息日的,通常情况下我代理行均于起息日当天借记或贷记我帐户,并注明起息日。各分支行的收款或付款应安排在银行工作日起息执行。
  (三)如遇我国假日而国外银行仍营业的情况,各分支行业务部门应在我国假日前一天,将假日期间和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息的收付汇头寸报总行资金部结算处资金调拨科,大额头寸应于该日上午10∶30前报头寸。
  (四)如遇美国假日期间,在亚欧地区各代理行帐户收付境外美元(港澳中银集团成员行除外)高于最低额度的则须在美国假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息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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