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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台资在大陆办银行的审批与监管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台资在
 大陆办银行的审批与监管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13日 银发[1993]285号)


人民银行江苏、福建、广东、海南省分行、天津、上海、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厦门、汕头、珠海分行:
  关于台资财团来大陆合资或独资设立营业性金融机构的问题,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台资来大陆办银行予以适当优惠,总行将在对外资银行开放的城市中少量批准试办。由于目前两岸官方关系未沟通,我方审批时无法了解有关的台资财团资金实力和资信情况,一旦设立了又无法同台监管当局共同监管。考虑到对台工作的需要,目前在审批和监管等方面拟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以尽可能减少台资银行的经营风险。
  一、由于台湾当局仍不准台金融机构来大陆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台资财团或所属关联机构申请办银行或财务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者,可予以受理:
  1.在大陆投资总额已达一亿美元以上;或已签订重大投资项目,投资额十亿美元以上;
  2.台资财团须具有雄厚资本实力,良好市场信誉,近三年连续盈利。
  二、凡来大陆办银行的台资机构需在第三地成立机构,然后以该机构的法人名义来大陆申请,不受理以自然人名义开设银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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