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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牡丹信用卡章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卡业务管理规定和操作规则部分条文修改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12月8日 实施日期:1995年12月8日)废止

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牡丹信用卡章程
 (1994年1月1日)

  第一条 人民币牡丹信用卡(以下简称牡丹卡)是中国工商银行以服务为宗旨,向社会提供的一种多功能的信用卡。
  牡丹卡具有:购物消费、信用借款、转帐结算、汇兑、储蓄等主要功能。
  第二条 牡丹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金卡或普通卡。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牡丹卡,应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帐户。金卡可免交或交存一定数量的备用金,普通卡一千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银行按照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牡丹卡,均须办理填列申请表手续,确认履行《领用牡丹卡协议》,并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免交或交存一定数额的担保金。个人申请领卡,必须提供单位担保或个人担保,或提供个人财产担保。
  第五条 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在持卡人不能偿还因使用牡丹卡而发生的债务时,依法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提供个人资金财产担保的,在持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发卡机构依法有权处置其担保的资金和财产,如果不足以抵偿债务,持卡人仍负偿还责任。
  第六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金卡或普通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个人可申领金卡或普通卡的一张主卡,一张副卡。
  牡丹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七条 持卡人须按年交纳手续费,金卡每年八十元,普通卡每年二十元。
  持卡人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无须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在异地存款一千元以下或支取现金的,须支付1%手续费;在异地存款一千元(含)以上的,均支付手续费十元;在非特约单位转帐结算时,按转帐金额的0.5%支付手续费,最低不少于十元,最高不超过五百元。
  第八条 持卡人用牡丹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回乡证),在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或在销售点终端(POS)上转帐结算,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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