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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
(农办机[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第126号令公布了《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农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赋予了农机化主管部门新的管理职责。为切实做好《规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是对原国家六部委局《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的修订完善,实现了与《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规定》为解决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相关问题提供了依据,是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规定》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保障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规定》作为推动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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