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
(2010年第41号)
为加强对快件渠道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KJ3报关单的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按照快件KJ2报关单申报的进、出境快件,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2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和商品编码(见附件1);按照快件KJ3报关单申报的进境快件,进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3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见附件2)。
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
报关单编号: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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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分运单号码
| 经营单位编码
| 经营单位名称
| 货物名称
| 价值
(RMB)
| 重量
(KG)
| 件数
| 商品编码
(HS)
| 收/发件人名称
| 验放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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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运营人保证: 年 月 日向 海关申报的上述货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关税税额在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进境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进境货样、广告品或出境货样、广告品,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 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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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下 由 海 关 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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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 日期: 查验关员: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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