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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总公司关于专业公司防止“以权经商”的十条规定

石化总公司关于专业公司防止“以权经商”的十条规定
 (中石化(93)办字461号)


  总公司直属的专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总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各自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防止利用过去的职权、传统的关系和某些专业公司暂时保留的部分行政职能,以权经商,侵犯企业的经济利益,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专业公司按照总公司“六个转变”、“四化经营”的发展战略,依据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认真转变职能、走向市场,集中精力搞好主业,同时实行多种经营,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使自身逐步发展成为石化总公司大型综合企业集团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各专业公司同其他直属企业是平等的经济关系,应本着公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向企业索要计划内产品;经营计划外产品,要平等协商定价,不得任意压价。
  三、专业公司一律不得干预其他直属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不能强行要求企业委托专业公司采购、订购物资和销售产品以及工程承包,必须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由企业自主委托代理。
  四、暂时保留部分行政职能的专业公司,不许借“审查”之机或以“服务”之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更不许滥用职权,为直属企业指定关系单位进行业务来往,以谋取本公司的利益。
  五、受委托管理国家指令性计划物资、产品,以及受总公司委托管理资金的专业公司,其分配方案必须经总公司批准后下达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公司一律不允许截留或动用,更不得将这些物资、资金变计划外进行经营活动。
  六、专业公司开展有偿服务业务,要为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机关提供优质服务,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要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内部收费标准要经总公司批准,不得擅自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七、没有赋予进出口经营权的专业公司不得直接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经批准有某项对外经营权的专业公司,也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凡重大的涉外活动或需总公司领导同志和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涉外活动,应事先与外事部门衔接,作出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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