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在任何一方认为所需的合理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则双方同意在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2 采购人、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所同意或所认可的使用保险相关车辆的使用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本次保险采购合同项下相关车辆保险的各受益人或应当被承认的保险合同的其他合法权益受益人,均可以直接作为有权主张并提出争议的当事人,具有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协商处理权、诉讼权利,并可以以其自身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本合同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诉讼。
18.3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9.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9.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补充、修改和变更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9.2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合同生效
20.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21.其它约定事项
21.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本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中标人的中标文件及其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执行。
21.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1.3一方当事人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1.4本合同期满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21.5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一份,报财政部备案。
22.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保险
电子验收单(投保)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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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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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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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名称
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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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点保险公司
名称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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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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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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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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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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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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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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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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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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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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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构成
| □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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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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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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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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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登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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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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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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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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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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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保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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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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