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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海发〔2010〕16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加强对海岛名称的管理,适应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的需要,现将《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海岛名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岛名称的管理,适应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除外)的名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岛名称管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海岛名称管理。

  海岛名称管理包括海岛命名、更名、名称注销、名称登记、名称发布与使用、名称标志设置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海岛名称及其标志建立档案管理和地名信息数据库系统,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第二章 海岛命名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命名:

  (一)无名海岛;

  (二)因自然或人为原因新形成的海岛;

  (三)其他应当命名的情况。

  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管辖区域内海岛命名申请表,由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据海岛名称命名原则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七条 海岛命名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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