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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

  三、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用地行为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依法用地:要制订和落实行业发展政策,鼓励建设项目节约用地;对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产业政策占用土地的项目,不予核准或者审批。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要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以及按规定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纳入建设成本,足额列入投资概算。在动工建设前,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建设过程中,要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及时督促纠正。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项目用地报批手续,落实各项经费预算。在用地报批中遇到困难,要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四、严格执法监察和国家土地督察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要加大巡查力度,对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汇总并向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已发生的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建设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即强行占用土地、欠缴耕地开垦费等费用的,要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符合问责条件的要坚决实施问责。对典型的违法用地案件,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行挂牌督办。经批准补办用地手续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有关规费。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违法问题要向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向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受理重点项目所在地区的建设项目用地报件。违法用地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省(区、市)或者重点项目所在市、县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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