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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表1 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情况备案表
  附表2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附表1
  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情况备案表

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名 称

 

原组织形式

 

原成立批准日期

 

原成立批准文号

 

原工商设立登记号

 

原注册资本(出资总额)

 

原执业证书编号

 

是否具有证券资格

 

办公场所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 话

 

电子邮箱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

分所名称

设立时间

分所负责人

注册会计师人数

    

           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情况

批准时间

 

批准文号

 

新执业证书编号

 

主任会计师

 

合伙人数

 

其中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人,

具有其他执业资格   人

注册会计师人数

 

拟出资额

 
  

经审查,该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的条件,予以批准。

 

              经办:   (行政许可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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