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七十七)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煤矿作业场所,是指煤矿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项目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造成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所属地面作业场所:是指地面与煤矿生产和安全直接相关的作业场所,具体包括为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与安全服务的地面材料加工、原料供应、生产控制、机电维修、运输等作业场所。
  (七十八)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十九)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煤矿名称

 

煤矿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矿井类型

□井工矿

□露天矿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采煤工艺

□炮采

□高档普采

□综采

建井日期

 

投产日期

 

设计能力(万吨/年)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情况(万元)

 

申报类别

□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

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名称

 

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量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二、申报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
  煤矿名称:

序号

职业危害因素名称

作业场所

接触职业危

害因素人数

浓(强)度

工程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用品

有(名称)

有(名称)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