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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第55号)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已经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活动的管理,确保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的共享利用,结合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之间进行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信息传输与交换,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是指各级污染源监控中心接收和处理的,经自动监控现场端设备采集的国控重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与污染源相关的其他基本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息传输与交换是指利用环境保护专网在不同地域、不同部门、不同信息应用系统间传递与交换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的活动。

  第五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建立国家级、省级两级综合数据库和数据库管理平台。

第二章 监控运行

  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级监控中心的运行,数据的有效性审核,以及与上、下级的信息传输与交换。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落实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责任,制定健全的工作制度,对本级信息传输与交换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建立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应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发生异常和信息传输与交换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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