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必须按照数据报送要求,完成与上级的信息传输与交换。
第三章 网络与安全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之间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的传输与交换依托各级环境保护专网进行。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信息网络运维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要求,保证数据通讯网络的互连互通,为信息传输与交换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信息网络运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制定有效的安全保障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网络安全、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信息网络运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HJ/T460-2009)的要求,在统一规划、标准下进行网络配置和管理,保障上下级监控中心之间信息传输网络的物理连接。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信息网络运维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本级环境保护专网的管理,保证专网与其他网络的安全隔离。
第四章 传输交换
第十五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必须通过有效性审核,才能与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应用平台连接,进行信息的传输、交换与共享利用。
第十六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上报方式分为两类,一类为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等原始数据的直传上报,另一类为统计、汇总后历史数据、报警数据、污染源监测状态数据等交换到同级基础数据库,并逐级上报至上级自动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 各级监控中心对污染源在线监测原始数据不得进行任何人为加工处理,直接从本级监控中心通讯服务器经上级监控中心,转发到国家级监控中心,完成数据的直传上报。
第十八条 各级监控中心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取得的数据进行统计,获得污染源排放小时均值、日均值、月均值、年均值等,在规定的时限内传输至上级监控中心,完成数据的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