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93)财综字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92)4号文件提出的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指示精神,为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现就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9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和健全财政管理职能。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总结已往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形势,深入研究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调整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进一步转变和健全财政管理职能。按照“宏观加强管理,微观放开搞活”的原则,强化财政宏观调控的力度,更新财政管理手段,使预算外资金保持适度规模和合理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二、根据预算外资金的不同类型和特点,采取切合实际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
对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随着复式预算的推行,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逐步将一些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没有纳入预算内的部分,继续作为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行政性收费和专项事业性收费以及各项业务收入结余建立的专用基金,继续坚持“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将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实际上是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与国家财政拨款统筹使用,而不是将这部分资金直接纳入财政预算,其资金性质仍然是预算外资金,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对国有企业的预算外资金,随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其构成会发生新的变化,一部分资金直接进入成本,不再是预算外资金。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以及《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我部将相应调整国有企业预算外资金的范围、统计口径等方面的内容。对确定作为企业预算外资金的部分,主要实行“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统计分析、服务监督”的管理方式,由企业自主支配使用,年终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的财务情况报表,以便财政部门统计分析,搞好社会资金的综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