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凡载明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七)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第十四条 委托申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产品一份委托书原件;
(二)应载明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报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三)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第十五条 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受理后,除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有关资料外,不再接受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补充资料。
第十七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如需补充资料,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提交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逾期不提交资料的,视为终止申报。
第十八条 未获批准或者终止申报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退回已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文件。其他申报资料一律不退申请人,由审评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7月3日发布的《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同时废止。
受理编号:卫食添新申( )第 号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申 请 表
食品添加剂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申报内容及所有申报资料均须打印。
2.本表申报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功能分类是指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的分类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