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接受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的业务指导,指导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三)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
1. 接受综合性、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的业务指导,为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活动提供服务;
2. 开展科学观测,获取农业科学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
3. 开展新品种、新产品和新技术的集成试验研究与示范。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按照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农业部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群”思路进行建设,每个“学科群”由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和若干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及科学观测实验站组成。
第十二条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从国家级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高等院校中择优委托建设。
第十三条 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从优势科研教学单位和涉农企业中遴选建设,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农业发展需求,有明确的研究目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鲜明的研究特色,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和培养高级科技人才的能力;
(二)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研究团队结构合理、思想活跃、学风正派;
(三)有较完备的试验研究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单位能够保证运行经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等。
第十四条 科学观测实验站原则上从已命名的野外科学观测试验站和现代产业技术体系综合实验站中选建,新建实验站优先从地方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中产生,基本要求为:
(一)具有学科和区域代表性,拥有必备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二)有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的队伍;
(三)依托单位能够提供必要的运转经费和后勤保障。
第十五条 综合性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依据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本“学科群”建设的建议方案。农业部组织专家对建议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开展实地抽查,确定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依托单位,形成“学科群”建设方案。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农业部批准后建设。